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吴某某、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对吴某某、杜某某依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吴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向杜某某租借三张银行卡,再由吴某某联系上线挂靠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于网络赌博网站、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吴某某、杜某某均从中抽取银行卡流水千分之一的报酬。
截至案发,吴某某、杜某某均非法获利4000元。经审计,案发期间上述三张银行卡交易收入共计1621笔,交易总收入共计5421747.72元。2020年7月至8月间,
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抓获杜某某、吴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某、杜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某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杜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吴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不应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租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