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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教育局印发通知:校外培训机构严禁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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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6日 03: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陕西渭南墙体广告

为了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成效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近日,临渭区教育局印发了《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警示书》


校外培训作为一项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近年来,许多社会培训机构应运而生,良莠不齐,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净化培训市场,临渭区教育局现向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警示如下:

一、严禁无证办学

1.校外培训机构(含在临渭区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2.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3.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二、严禁超纲超前教学

4.坚决消除“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5.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报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并做好公示,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全日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8.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9.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10.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刊播散发,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11.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12.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恶意竞争。

四、严格规范师资

13.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14.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教师信息。

五、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

15.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行为。16.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17.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设置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高度重视学员退费工作,妥善解决退费纠纷,严禁拒绝退费、拖延退费。18.不得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

六、确保培训安全

19.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培训场所,严禁在居民小区、地下室等场所开展培训。20.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及安保设施齐全。21.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防疫工作落实上走过场,确保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托餐服务,确保培训场所环境符合创卫及创文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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