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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副县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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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7日 03: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备受桐梓县居民关注的天门河水库环境维护一案,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被告桐梓县西城度假旅游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桐梓县西城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环境管理行政处 罚纠葛一案。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桐梓县副县长冉拥军作为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的担任人出庭应诉。当日,法院还约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17 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西城公司”诉称,2012年,该公司在桐梓县天门河水库建成西城度假旅游山庄并投入运营,可运营不久,就遭到桐梓县环境维护局的阻扰,并作出行政处分决 定,责令该建立项目的主体工程立刻中止运用。“西城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被依法予以维持。对此,“西城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 两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按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对该案予以了公开审理。作为被告的两级人民政府,在辩护词中说道,依据桐梓县人民政府2007年发布的天门河水库饮用水源维护区 划分规范,被告运营的度假山庄位于饮用水源准维护区内,因而,2013年10月14日,桐梓县环境维护局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合法有效。2014年4月28 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划定桐梓县天门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维护区的批复》(黔府函〔2014〕90号),批准了桐梓县人民政府的计划,扩展了天门河饮 用水源一级维护区的范围。被告运营的度假山庄在饮用水源一级维护区内,对此,2015年11月30日,桐梓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被告关闭所运营的山庄的行政 处分决议。2016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行政复议予以了维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分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分结果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当庭作出判决:驳回被告桐梓县西城度假旅游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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