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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 我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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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1日 05: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汕尾墙体广告

近日,我市出台《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和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时不开启灯光;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违反规定载人的;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进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的;逆向行驶的;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未携带行驶证的;未依法登记的。

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交通执法的人文精神,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现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由其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人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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