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我在网络问政询问拆迁户购房免契税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文件依据,税务局答复的灭籍证的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5)903号文,经查询该文件发现该文件所依据的财税(2005)45号问有关契税的条款已经失效,税务局的文件依据不成立。我认为税务局的答复没有认真负责,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有增加纳税人负担,擅自增加门槛,没有简政放权,请税务机关认真回复。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的,财税(2005)45号文,有关契税的条款已经失效,因此国税函(2005)903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无效。税务局引用文件错误。并且河南税务局办税指南有关拆迁户免契税的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灭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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