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墙体广告 本想做个染发,最终却花了8621元,而消费者又是一位有着严重肉体问题的病患。商家能否存在狡诈消费者的嫌疑,作为消费者的监护人能否存在监护不力,这样的消费行为到底有没有效?近日,市消协就调解了一同这样的消费纠葛。
近 日,市民刘先生向市消协投诉称,他的女儿在 市区一家美发店做染发,因女儿存在严重的肉体问题招致过度消费,而美发店未能阻止其女儿。刘先生以为,肉体病人在发病时属于无行为才能的人,美发店不予制 止,有狡诈消费者的嫌疑。而商家以为,事前并不晓得刘先生的女儿是一名肉体问题患者,在店里消费时也没有发现她有异常,整个过程属于自愿消费行为,刘先生 忽然说本人的女儿是肉体问题患者,作为商家难以承受。
在刘先生提供的其女儿在该店的消费清单上,合计消费金额高达8621元,包含了染发、发膜、韩式半永世眉、美瞳线、美发液、护发、美甲和洗发等消费项目。
市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停止了调查,发现刘先生 投诉的状况属实。市消协以为,刘先生的女儿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的民事行为无 效”的规则,刘先生的女儿的消费行为无效。但刘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没有充沛实行法定监护义务,也需承当监护不力的义务。经过市消协的解释调解,双方 最终达成和解,美发店同意退还刘先生3000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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