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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贩卖银行卡获利4400元 获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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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8日 11:09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漳州墙体广告

8月30日下午,漳浦法院一审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漳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娜明知杨某艺等人在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等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杨某艺及一名微信网友出售自己名下共5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品及相关密码信息,杨某娜 售卡所得 人民币4400元。杨某娜提供的银行卡中有4张累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达到人民币1.67亿余元。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杨某娜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据此,漳浦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杨某娜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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