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墙体广告 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居然有父亲,伤害本人尚未成年的女儿。那么这样的父亲能否应该被撤销监护权呢?对此,市妇联相关人员向东楚晚报记者引见了一个案例。
卿某某和桂某某于1997年开端同居,1999年8月11日,他们有了一个心爱的女儿卿某。可好景不长,2005年桂某某因病逝世了。不久后,卿某某与 钟某某结婚,又于2012年离婚。尔后,卿某某便单独带着卿某租房寓居。不明真相的人都以为,卿某某与卿某父女感情深沉。不料,在此期间,卿某某屡次对身 为其女儿且尚未成年的卿某施行了性损害。卿某在遭损害后,以至曾两度轻生。
事发后,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 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
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不断单独寓居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停止救助。宣判后,法院对卿某的心理停止劝导,协助 她走出阴影,并对她的生活给予了补贴。如今卿某重新回归学校,学习刻苦,成果优良。她向法院申请撤销卿某某对她的监护权。
案件剖析:法院经审 理以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施行了性损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置监护人损害未 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则,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还以为,由某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可以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证,更有利于维护卿某的权益,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安康。因而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某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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