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人毒不堪亲!情感,本应是制约一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有一种人最可怕,这种人对待自己至亲,都是下得去手的,用爱没办法去制约。
这种人,既然情感无法制约,那就让法律制裁。
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除了死立执外我找不到任何一条法律能够容忍。
不过本着法律严谨的态度,我们还是要关注一些问题。
首先男子将孩子从29楼扔下,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男方捅伤女方这一事实呢?虽说事实结果上女方的确已经死亡,但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男方对女方是要判处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需要等官方通报出来才能加以定夺。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然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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