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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歙县一男子殴打母亲致死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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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02: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黄山墙体广告

11月10日上午,黄山中院对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1976年出生。自2018年左右与母亲共同生活,并住在母亲歙县家中。期间,因汪某埋怨其母亲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好责任,有多次殴打其母亲的情形。

2021年4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汪某在外喝酒吃饭后回到家中, 与其母亲交谈时因言语不和,即用拳头殴打其母亲的面部,将其母亲打倒在地,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头面部,致其母亲面部青紫肿胀,并受伤流血。汪某见状并未罢手,仍采用扼颈、用脸盆泼水至其母亲身上,后将其母亲移至床上。其母亲躺在床上后不断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无动于衷,并对现场地上及被套、床单等处的血迹进行了清理,后将其母亲的房门关上回到自己房间。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骑电瓶车外出回到中午吃饭的饭店寻找手机又折返家中,再次进入其母亲房间找手机,见其母亲躺在床上没有动静,仍未对其母亲进行有效救治。后汪某骑电瓶车离开家中至徽州区,并乘坐出租车逃至屯溪区。

当晚8时左右,其母亲被人发现死在家中。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有一定接触面积、质地较硬物体击打头面部及徒手扼颈引起的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逃至屯溪区的汪某得知其母亲已经死亡的消息后,仍继续逃离在外。次日凌晨2时许,汪某被歙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长期埋怨其母亲,数次对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且于案发当日酒后在家中对其母亲实施拳击头部、掌掴头脸部并有扼颈的行为致其母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虽然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汪某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汪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后果严重,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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