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至7月,余某某雇佣杨某某、王某某等17名江川籍工人在某小区对其承包的8幢别墅外墙进行粉刷施工。工程完工后,上级承包商张某某已将劳务工资结算全部支付给余某某,而余某某以工程做亏为由只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农民工,还拖欠17名工人工资85250元。其间,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向余某某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偿还农民工工资,但余某某拒不支付。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保证在庭前筹款,争取从轻处理。但此后,余某某对所欠款项一拖再拖,有意搪塞推诿。2020年4月2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余某某对所欠款项有搪塞推诿的心态和行为,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提出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依法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江川区人民法院采纳该建议,再次开庭对有关书证进行质证,并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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