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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男子洗浴摔伤致骨折 法院判浴室承担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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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02: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芜湖墙体广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芜湖市民潘先生在当地一家浴室洗浴后,在取浴巾时,不慎摔倒受伤致骨折,造成十级伤残。事后,潘先生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赔十余万元。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担责50%,被告浴室承担54268.86元,因潘先生已因浴室投保获得保险理赔款50000元,遂判决被告浴室赔付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4268.86元。

据了解,2021年1月8日,原告潘先生在被告芜湖市一家浴室内洗浴完毕,前往休息区取浴巾时摔倒受伤。当日,潘先生被送往芜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晕厥、下颌外伤,于同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晕厥、下颌外伤、下颌骨骨折(双)、上呼吸道感染。

事后,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潘先生双侧髁状突骨折伴下颌骨体部骨折,现遗有张口受限I度,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潘先生在被告处洗澡后在休息区取浴巾时摔伤,而被告经营的浴室地面未铺设防滑地垫,存放浴巾的铁箱亦未进行包边处理,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现已无法核实原告系自身昏厥导致摔伤还是因摔伤导致昏厥,结合本案中潘先生并非在行走过程中摔伤的事实,法院酌定原告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

经计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108537.72元,根据前述确定的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4268.86元(108537.72元×50%),被告浴池承担54268.86元(108537.72元×50%)。因原告潘先生已因被告投保获得保险理赔款50000元,故被告浴池应支付原告潘先生4268.86元(54268.86-50000)。

遂判决,被告浴池赔付原告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426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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