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作案时间跨度长,案情较为复杂,2名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在侦查、审查**阶段均拒不认罪。在法院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带领审判团队仔细梳理每一本案卷材料,分析吃透每一份证据,针对不同事实制作条理明晰的证据索引清单,在千头万绪中抽丝剥茧,不遗漏任何细节,并召开庭前会议,向控辩双方征询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意见。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全案被告人认罪,在开庭审理前全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3名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林某、王某、曾某采取暴力、胁迫、恐吓、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林某、王某、曾某在上杭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王某、曾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有效规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间借贷中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将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对于出借人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