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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民建议对交通违法罚款科学裁量和处罚 交警部门:将充分听取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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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9日 05: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黄山墙体广告


 12月2日,农工党黄山市委原专职副主委、黄山市政协原常委叶莉荣先生向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发来书面意见(来信),以自己和家人的经历为例,建议黄山市交通违法罚款应进行科学裁量和处罚。叶莉荣先生同时把这个意见在当地网络论坛表达,引起热议。12月3日,黄山市交警部门在网上回应此事,称下一步将充分听取网友意见,不断改进执法服务。

叶莉荣先生在来信中称,自小汽车进入家庭和电子监控系统不断完善,黄山市越来越多的车主开始为汽车罚款所困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黄山市交警部门长期以来,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任何行为,一律都是按上限200元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设定违反道路通行的行为可以警告,也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执法部门应该根据违法行为和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他举例称,去年其家人有一次短暂违章停车,被处200元罚款,记3分。近日自己在通过一个右转弯道时,因为规避电瓶车不慎压到双黄线,很快就收到罚款200元,记3分的短信通知。他表示,这些确实都是交通违法行为,但认为违章停车和压黄线都属于轻微情节,应该予以警告或按下线20元处罚才合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违法按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分也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等级。罚款200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记3分则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一张处罚书对同一种违法行为,使用两种处罚标准,本身就很荒唐。百度一下,许多城市对18种(包括上述2种)轻微违法行为都免于处罚。

叶莉荣认为,只要是交通违法,不用进行分析判断,没有轻微、一般、严重之分,一律按最高限额200元,一罚了之,这是一种懒政行为;从20元到200元,差距大,无形中增加了车主的经济负担,导致他们怨声载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设立了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就应该在上下限之间进行裁量,然而,这条标准在黄山市没得到很好执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执行轻微和严重两种程度不同处罚标准,反映了执法的随意性,同时产生了自相矛盾的后果。

叶莉荣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进行执法监督,责令采取整改措施,严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种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正确、科学的裁量和处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浙江杭州等多个省市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教育为主并免于处罚。如杭州市交管部门明确机动车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相关违法记录的,对该车首次违法口头警告教育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予处罚,包括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等11种交通违法行为。广东珠海市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安徽潜山市交管大队对轻微的首次违法行为推出“免罚不免责、执法促守法”新做法,更好把握执法力度和温度,做到有“温度”执法;云南玉溪市交警支队坚持教育和处罚结合并突出人性化执法原则,2021年6月起对4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提示教育”,12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的执法措施。

2021年12月3日,黄山市交警部门通过当地网络论坛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交警部门在回应中称,2006年1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施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幅度内对不同类型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具体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因此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其中包括“(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安全的交通秩序,避免因跨越中心实线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回应称,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黄山交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教育,下一步将充分听取网友意见,不断改进执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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