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14年、2015年两次被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018年7月31日被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邱某刑满释放后回到武平,又在未取得“三证”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1日起租用位于武平县平川街道某小区的店面继续开办牙科诊所,从事拔牙、镶牙等非法行医活动。同年6月4日,该诊所被武平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并向被告人邱某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
医疗执业活动,取缔该牙科诊所。
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仍未停止非法诊疗营利活动,4月8日,被告人在家中被武平县
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曾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现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相信不少人都有遇到过牙疼问题,大家千万不要为了省钱或是图方便,就去不正规的“黑诊所”就诊,一时疏忽可能危及生命健康,要自觉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前往正规
医疗机构、诊所就医。同时,大家也要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在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
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
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
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
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
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