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安州公安交警大队获悉,安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高某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判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民警现场挡获醉驾嫌疑人
同桌饮酒
他将车借给朋友驾驶,两人一起被查
杨某某和高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均是绵阳安州区人。2021年9月6日晚上,两人在一起吃饭,朋友相见,少不了喝点酒。酒足饭饱后,两人相约回家。
为了赶饭局,高某骑了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饭后,杨某某告诉高某,因为自己喝的少一些,就由他驾驶摩托车。就这样,高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杨某某驾驶,自己则搭乘该摩托车一起回家。
当晚9时许,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州区秀水镇西园干道南段时,遇到安州公安交警大队在道路上开展 百日攻坚 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于是偷偷靠边停车。
摩托车形迹可疑,我们就上前进行盘查,但杨某某否认自己驾驶摩托车。 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民警将两人带回了大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调取了沿线监控,明确显示被查获前,该车系杨某某在驾驶并搭载高某。
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安州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我们也对高某进行了酒精测试,他也是喝了酒的。 民警说。
抽血进行酒精检测
法院判决
司机被判拘役,车主因共同犯罪也被判拘役
民警介绍,杨某某在2018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并吊销驾驶证。本次,杨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是无证驾驶。
最终,安州公安交警将杨某某醉驾一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同时因高某涉嫌共同犯罪,一并移送起诉。12月21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高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高某明知杨某某喝了酒,仍将机动车借给醉酒的杨某某驾驶,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 民警介绍,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取证是一个难点,但这次证据充分,因为车辆所有人高某就在车上。
民警提醒,明知他人饮酒后不劝阻仍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已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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