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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将车交由同桌饮酒者驾驶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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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4日 04:0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宁德墙体广告

 两男子共同饮酒后相约外出购物,出门时其中一人将小车交由另一人驾驶。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江某、秦某荣分别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8月,江某、秦某荣等人在公司宿舍内共同饮酒。当晚,两人欲一起到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购物,秦某荣因醉酒便将小车交由江某驾驶,自己乘坐副驾驶位。后江某驾驶车辆往龙安开发区方向行驶,途中碰撞对向行驶的小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江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案发时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后江某赔偿被撞小车所有人损失共计21680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秦某荣明知江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江某驾驶并一同乘坐,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两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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