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被告人戴某与郑某(另案处理)约定,办理两套银行卡提供给郑某,并约定在银行卡有进账时将卡挂失取现,所得资金由郑某的上家得一半,他们二人得一半。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戴某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均开通了网上银行转账业务。银行卡办好后,被告人戴某将二张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进行绑定,并与郑某进行多次小额转账试卡,然后由郑某卖给林姓男子。9月25日,被告人戴某通过微信知道其工商银行卡有大量进账,就打电话给银行客服进行挂失,第二日到漳平工商银行准备补办银行卡时,被告知该卡已被外地
公安机关冻结。现已查明,被告人戴某的工商银行卡已关联到魏某被诈骗案、何某被诈骗案,入账金额88万多元;农业银行卡已关联到梅某被诈骗案、任某被诈骗案、马某诈骗案,入账金额91万多元元,共计人民币180多万元。
案件审判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为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犯罪接收款项共计人民币18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处罚。综合本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银行卡账户是金融储蓄与交易的的重要工具,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若明知他人故意犯罪,仍将银行卡账户用于帮助他违法犯罪活动,也可构成犯罪。
1、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单位犯该罪,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哪些行为可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
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违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被判处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罪活动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