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自流井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涉嫌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庭审当天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自贡中心支行职工等40余人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吉某(女,另案)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2月,吉某以自己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为由,让被告人王某帮其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王某便将新办理的手机卡和自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由吉某使用。
2021年7月,王某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卧室衣柜内发现有塑料袋包装的现金,吉某告知王某,该现金系与刘某(另案)贩卖毒品所得,后吉某便让王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46200元存入上述邮政银行账户,王某存款后,将银行卡交还吉某。
2021年7月19日,王某通过手机共享位置发现吉某的手机定位在公安机关,由此推断吉某已被抓获,于次日从刘某母亲处将上述邮政银行卡取回,并将账户内大部分资金转入自己工商银行卡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后,王某主动供述了提供银行卡为吉某存入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经过,并退缴了赃款。
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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