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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 南充男子在营业厅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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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4日 04: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一男人,因为无钱上网,竟在某营业厅以买手机为名夺走一部手机。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该男人的做法构成争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千元。
  刑满以后再犯案
  本年23岁的王亮系营山县人,平常喜爱泡在网吧,尤其喜爱打游戏。2014年8月23日,王亮在广东东莞市一体育公园内趁王宇打篮球之机,盗走王宇背包(内有现金238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 后在逃跑进程时,被王宇和大众合力捕获,同日被警方刑拘。
  2014年12月5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亮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2日,王亮刑满获释。出狱后的他因为无合理职业,想上网又缺钱,所以他决定找些钱来花花。
  2016年4月7日傍晚,王亮来到营山县某营业厅, 眼瞅店内除了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人,便趁工作人员不备,以看手机为名,抢走手机一部,后以1300元的贱价将该手机卖出。经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98元。
  难逃法网再获刑
  2016年4月26日,王亮被捕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为争取宽大处理,王亮的亲属活跃补偿了受害人丢失, 受害人为王亮出具了体谅书。
  2016年7月27日,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亮犯争夺罪, 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 被告人王亮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和依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恳求从轻处分。
  营山法院审理以为, 被告人王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争夺他人资产且数额较大的做法, 侵犯了公民的产业所有权,已构成争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亮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确实、充沛,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王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再犯争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被告人王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王亮的亲属已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丢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能够裁夺从轻处分。
  据此,依据被告人王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定。宣判后,王亮表明遵守判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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