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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纳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自己财产人民币100 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自己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违法所得资产折合人民币共计 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与马勇不合法干涉司法有关的系列案子同日别离在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和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承受别人请托,使用职务便当,为有关单位和自己获取利益,收受资产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格外无穷,构成受 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给受让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情节格外严重,构成 滥用职权罪。马勇在案发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活跃退赃,认罪态度好,能够从轻处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定。
法院查明的首要事实为,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
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
益阳市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 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单位收受胡双福托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勋焘、胡勋恒一案原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遭到马勇不合法干涉,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成心伤害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年,科罪差错,量刑畸轻。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的收效判定,案子退回检察机关处理。2016 年2月18日,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成心杀人罪对胡勋焘、胡勋恒从头提起公诉。
郴州中院经揭露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的做法构成成心杀人罪,均 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严重差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且胡勋恒系从犯,决议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 罚,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分。今天上午,
郴州中院作出宣判,被告人胡勋焘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成心杀人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天下午,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院长)、周力军(
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王茂华(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 副院长)、刘非(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欣健(
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
金华(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 卜江波(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协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协助伪造证据、纳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 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胡勋焘、胡勋恒案子过程中,在马勇不合法干涉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零六个 月、二年、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涂
金华、卜江波在担任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人时,协助伪造证据,涂
金华、卜江波均犯协助伪造证据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加协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子向马勇纳贿,犯协助伪造证据罪、纳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 金10万元。
今天下午,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
益阳市
公安局
资阳分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黄治国(
益阳市
公安局
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 案,被告人傅力可(
益阳市榜首看守所原所长)、被告人杨超(
益阳市榜首看守所原民警)滥用职权、纳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身为
公安人员,在处理胡勋 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力可、杨超身为
公安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利 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别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纳贿罪,数罪并罚,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均并处分金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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