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交往“正面清单”第一条就明确,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准确把握“亲”“清”关系的内涵,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只要不涉及公权私用、无不正当交易,企业正常发展有需要,即可坦荡接触、“清”“亲”交往,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正面清单”还要求,要推动“免申即享”等惠企政策落地落实;要深入开展“市长接待日”等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实行“A档免查”;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要积极推动经贸活动,为企业发展“站台”;要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国企和民企、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科学统筹为企服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还包括其他符合“亲”“清”政商交往规范的行为。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第一条则明确,不得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在走访包保企业(项目)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截留涉企优惠资金,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向企业摊派、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在市场准入、资金安排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等市场经济活动。
“负面清单”还要求,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表彰、培训及类似活动,或者借此收费、变相收费;不得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不得参与中央、省市委明令禁止的活动,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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