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州)医疗保障局,各省市管公办定点医疗机构、中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融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局势转变,减少规模性Dna筛选和高频检验的成本费,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规定,经科学研究,决策调节我国新式新冠病毒病毒检测新项目价钱。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检验-新式新冠病毒 即1人单检新项目调价至28元/接待量;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检验-新式新冠病毒(5混1) 项目规划改动为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检验-新式新冠病毒(混和检验) ,项目编码不会改变,新项目调价至8元/接待量;价钱不区别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详见附件)。 病原菌核糖核酸增加判定检验-新式新冠病毒(10混1) 新项目废除。
二、配件列出省管公办定点医疗机构价钱为我省基准价,各市区(州)医疗保障局应按照本地医疗水平、经济发展水准和医院级别等要素,按照规定制订管辖区内公办定点医疗机构价钱,且不能超过同级别省管公办定点医疗机构价钱。
三、公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应与此同时给予1人单检和多的人混检二种服务项目选择项,在合乎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容许 愿检尽检 的人民群众自行挑选。
四、公办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应设定专业对话框和单独地区,立即搞好系统升级、价钱公示公告、宣传策划表述等工作中;同歩提升内部结构流程管理,采用数字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方法,为民众给予病毒检测結果推送服务。纯粹开展病毒检测的,不可扣除住院费和医院门诊诊察费。
五、医疗保险付款现行政策依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疗保险规〔2020〕5号)实行。
六、本通告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对于新式新冠病毒检验的价格政策为临时性价格政策,新冠疫情完毕自主废除。先前价格政策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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