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昨日上午9点30分,一声锤响,被告人代某涉毒一案在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上,38岁的代某不断寡言少语,对检控方陈说的事实招认不讳,但听到被指控的罪名时,却表示反对。
市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代某从
浙江省慈溪市一个朋友处拿到毒品。今年3月17日13时许,他用茶叶袋装着218.3克的冰毒从慈溪坐大巴车前往临泉。
3月18日1时许,代某行至临泉县城关镇一家眷楼时被查获,当场从其背包内发现嫌疑毒品3包。
经市
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讨所审定,这3包嫌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市检察院以为,代某行为冒犯相关刑法,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运输毒品罪。
代某对控方陈说的事实招认不讳,但以为本人的行为不属于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也以为指控罪名定性不当。
“当时听说孩子病了,我回老家照顾他,为了本人吸食便当,才一次性携带这么多。”代某称本人有毒瘾,担忧发作,才带毒品上路。据理解,代某长期在
浙江从事服装生意,曾因贩卖毒品罪获刑八个月,后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并曾在
温州市承受社区戒毒三个月。
辩护律师以为,代某只是为了本人吸食,并没有贩卖等立功目的,其并没有运输毒品的客观成心,不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辩护律师还以为,代某持有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形成较大危害,希望法庭从轻处分。
控方指出,代某明知是毒品而停止了空间转移,该行为属于施行完成的运输毒品罪,不存在目的与手腕的关系,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同时,代某携带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个人的吸食量,所以代某的辩白是不客观的。
最后,合议庭经初步评议以为:鉴于本案案情争议较大 ,待合议庭进一步评议后,择期宣判。
说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则,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成心施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