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乡镇(街道)、村可规划建设相应级别公益性生命公园。
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年底前应完成建设前提准备,争取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投入使用。
县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服务区域人口在30万以内、30万-50万、50万以上,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0亩、150亩、200亩。乡镇级用地上限,区域人口1万以内、1万-5万、5万以上,总占地不超过5亩、15亩、20亩。村级用地上限,人口1万以内、超过1万,总占地不超过5亩、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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