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媒体报道,在贵州省、云南省等地的市面上,市场销售着一款名叫“超级天眼”牌的烟草。
经街边任意访谈,许多贵阳市群众觉得从外包装盒上看,这款烟草与坐落于贵州平塘县的500米规格曲面太空望远镜相关,由于该望眼镜常被别人称之为“中国天眼”。
新闻记者经调研发觉,烟草出品方并沒有与“中国天眼”(FAST)基本建设、经营企业中科院国家天文台达成一致。截止到8月13日18时,新闻记者多次拨通红云红河香烟(集团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企划部办公室电话,均无法接通。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超级天眼”归属于文学类语汇,不理应具备唯一性。但烟草外包装上的“超级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设计标示,及其“FAST”的英语字母缩写及天文学图案设计,表明包裝上面有故意正确引导顾客往“超级天眼”天文望远镜层面考虑和宣传的主观意识,因而从新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方向上讲,很有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对于“超级天眼”被香烟公司商标注册并应用一事,我国操纵抽烟研究会8月1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申明,期待国家专利局国家商标局等单位对这事给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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