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通知》,宁波市受新冠疫情直接影响的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公会探讨根据并出示有关决定,可申请办理缓交2022年12月31日前的公积金;受新冠肺炎新冠疫情直接影响的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存缴工作人员,没法准时全额存缴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缓交2022年12月31日前的公积金。
缓交期内存缴时长持续测算,不危害员工正常的获取和申请办理公积金借款;缓交到期后开展补交。
《通知》要求,受新冠肺炎新冠疫情直接影响的存缴员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内,不可以正常的还款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经申请办理未作贷款逾期解决,不当作贷款逾期纪录申报个人征信单位。
《通知》确立,自2022年5月起,合乎租房子提取公积金标准的城区存缴员工,可取出的月度总结额度提升至1500元。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宁波市公积金管理处和各中心要进一步提升线下推广服务点合理布局、提高网办掌办服务水平、自主创新服务项目措施,确保新冠疫情期内公积金公共文化服务通畅高效率便民利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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