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旅游休闲街区,就是指具备独特的人文主题风格和区域特点,具有旅游休闲、文化艺术感受和公共文化服务等作用,结合旅游观光、餐饮业、游戏娱乐、买东西、酒店住宿、休闲娱乐等商圈,可以达到游人和当地住户游览、休闲娱乐等要求的城区内商业街。
《办法》明确提出,广西旅游休闲街区每一年评定一次,依照“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公告—取名”的流程开展。省部级度假旅游休闲街区应满足有关标准,主要包含:文化和旅游特点独特,文化资源、人文景观丰富多彩,文化艺术展示设计和主题活动、服务项目标准优良,旅游休闲商圈类型多种多样、方式新奇,运营企业总数充裕,运营稳定;功能齐全,度假旅游公用设施与信息内容保障体系完善;访问者综合性满意率较高(80%以上);在我区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符合我国各类工作标准,商业街各种行为主体以及经营个人行为获得所有有关必需办理手续。
《办法》确立,评定为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由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名单,在整体规划项目立项、知名品牌推荐、国家扶持政策、培训工作等层面给予歪斜,并择优录用强烈推荐申请国家级别度假旅游休闲街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旅游休闲街区推行“有进有出”的动态性管理模式,对已授于度假旅游休闲街区头衔的企业,每3至5年开展一次核查,经复核不合格的,视问题的明显水平,给予警示、严重警告或撤消头衔解决。对被撤销“广西旅游休闲街区”头衔的企业,3年之内不得审理其再度申请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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