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为捕猎野猪获利私设电网,未料形成别人死亡被追刑责。被告人谢某、冯某为财反失财,为本人的危害公共平安行为形成的严重结果付出了繁重的代价,在分 别向被害人亲属赔付钱20万元后,还因犯差错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9月3日判决书生效。
2015年9月,谢某与郑某、刘某商议在怀宁县洪铺镇某村的旱地及山林至山腰处架设全长数百米的电网,之后,郑某又联络冯某入伙,并由冯某提供 升压器。刘某参与二次捕猎后退出,谢某、冯某与郑某三人一同合伙捕猎野猪十余次,郑某因故未再参与捕猎。冯某与谢某商议,将冯某的升压器留在谢某处,由谢 某一人操作捕猎野猪,捕获到野猪不再与郑某分钱。
同年10月12日晚,谢某携带升压器接通铺设的电网,并在升压器边看守。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听到升压器响了,以为打到了野猪,便关掉升压 器,顺着电网向山上寻觅,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路过被电死在电网旁边的草地上。谢某遂打电话告知冯某,冯某倡议谢某报警。谢某在回家途中拨打110报警,并 在家中等候
公安机关处置。在案件审理期间,谢某、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已分别赔付被害人亲属钱2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谢 某、冯某的差错行为表示体谅。
法院以为:谢某、冯某在消费、生活区域私设电网,用电击的风险办法停止捕猎,致被害人刘某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平安,已构成差错以风险方 法危害公共平安罪。谢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立功事实,属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冯某在事发后虽曾倡议谢某及时报警,但其自己未自动投 案,冯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冯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立功事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谢某、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体谅,在监所羁押期间 表现好,酌情均可对其予以从轻处分。鉴于谢某、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