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层面,《条例》确立禁止通行标志车辆型号,包含非机动车道、摩托、伤残人专用汽车、大拖拉机、履带、三轮汽车、轮试专用机械车、全桂拖斗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法律专家顾问明确提出,理应法律禁止摩托车进到高速公路通行。理由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高速路是以满足汽车行驶特点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具混和交通出行的通用标准;摩托操控性、安全系数较弱,行驶高速路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确保摩托车驾驶人及同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经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部协商一致,最后法制委员会采取了提议,在纳入禁止通行标志的车辆中增加摩托。
据了解,现阶段,全国各地也有江西省、四川、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福建省、湖北省、甘肃省、广东省、甘肃、重庆市等12个省、自治州、市辖区法律禁止摩托车进到高速路。
“缺少”高速公路设备确立“由谁”补建
在高速公路整体规划管理工作,现阶段,高速路交通执法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地均无重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也无有关整体规划,不益于高速公路管理、稽查工作推进。除此之外,有企业代表明确提出,补建附属设施理应考虑到目前具体情況,不可以搞“一刀切”。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条例》确立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因未基本建设前款规定的设备而严重危害高速路正常运转、管理的,由高速路经营人承担补建。与此同时,确立快速公路附属设施包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用地、高速公路管理及综合执法用地。
路人违法进入到高速路导致人身安全安全事故经常发生,融合这种实际问题,《条例》确立严禁以毁坏、翻过或是打开高速路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违法出入高速路,规定高速路经营人采用结构加固护栏、设定建墙等措施避免该类违纪行为产生。
在责任层面,明文规定毁坏或是打开高速路护栏的,情节严重,处五千元之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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