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在2014年,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成都市、淮安市、黄石市六大城市就打开了共有产权住房基本建设示范点。就在那大理发布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提下,四川也发布《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探寻发展趋势共有产权住房。
但是,大理的举措和四川的举措二者有不同之处。四川的共有产权住房拥有保障住房的特性,是买房者和政府共有产权,主要是为优秀青年人才或买房困难群体。而大理的共有产权住房,是买房人和房地产商共有产权,面对对象非常广泛,立在地产商的角度看,真的是地产商的一种营销手段。
将从前的买房者和政府共有产权住房方式移植到地产商上,变为买房者和房地产商共有产权,在房屋供货和保障层面,一样拥有重大意义。
最先,买房者无需一次性选购详细产权年限,对于一些资产不多的青年人群体,带来了改进居住的地方机遇。
次之,减少了房贷首付比例,且房地产商拥有一部分使用权,等同于减少了买房者风险性,也提高了房地产商保交房动力,有利于缓解购房者的顾忌。
最终,也有益于房地产业稳预期。
但是,小编认为该方式或是存在一些风险隐患,终究与政府和买房者共有产权不一样,政府机构有公共性信用背书,而地产商从根中说是商业利益。因此,在一些具体步骤方面确实存在风险隐患。
例如,剩下产权的选购要面临标价难题。假如标价高过市场走势,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假如标价小于市场走势,买房者享受的增值收益很大,又很容易产生投机行为。终究,政府和买房者共有产权时,标价算是相对性公允价值,但地产商和买房者共有产权时,标价层面就会出现难题。如出现异议纠纷案件,鉴于买房者并没有有着完备的产权年限,很有可能陷入处于被动。
小编认为,有关剩下产权年限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定价、怎么购买、怎样出让等,应当尽早得出详尽对策予以明确,补好系统漏洞。买房者和地产商共有产权的方式能够有,但是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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