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老年人跟团旅游,在景区里踩石桩时跌倒负伤。出院之后,他把旅游社、景区经营管理企业诉至福州鼓楼法院理赔。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游景区石桩是供游人欣赏的,并不是让游客去践踏、攀登的,因此负伤老年人需自己承担主责。
2018年9月,68岁姚某参与了一旅游社机构某旅游景区二日游主题活动。期内,她在游览时,见到旅游景区道旁有两行石桩,石桩侧边有手工雕刻,他决定站上去拍照留影。
就在那姚某左腿刚踏上去时,悲剧发生了,石桩忽然倾翻,致其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它的左踝骨折,住院了2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之后,姚某将旅游社、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告到福州鼓楼法院,要他们赔付医疗费用、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旅游社与景区经营管理企业编造谎言,这些人在游人去玩前,提前通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姚某受伤之后,旅游社、景区经营管理企业的负责人马上将其送诊就医,散尽到责任。除此之外,她们也认为,石桩为石雕艺术品,仅供欣赏,姚某为照相私自攀爬造成跌伤,非因她们没有尽到安全性保障责任而致,不需承担主责。
法院认为,旅游景区石桩摆设在参观考察区,供游人欣赏并非供游人践踏、攀登的,姚某理当明知道出游应非常确保安全,麻痹大意是导致其受伤根本原因。可是,旅游社在带老年团时,应负到更多注意义务,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在其安全事故前,尽到了必须的安全告知和警告责任,存在一定过失;石桩自身没有危险因素,但案涉石桩偏矮、底端高低不平,景区经营管理企业理应能想到会出现游人践踏并产生乱倒的危险性,但无法做出安全警示标识或其它对策开展预防,存在一定过失。
近日,现代快报现场记者鼓楼法院了解到了,最后,人民法院评定此案由姚某自己承担70%的职责;旅游社与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各担负15%,各赔2万多。
承办法官提示,旅行中的事故赔偿义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有效的形式由双方担负有关责任,不但经营人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游客本身也需要承担对应的安全性注意义务。希望广大旅者安全性旅游、文明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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