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8月,张女士为其女儿小黄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学平险。22年5月,小黄因胸闷于医院就诊,经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核实,张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故保险公司于22年6月2日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对该案件进行解除合同并拒付处理。
【案例分析】
在保险合同中均设有“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项目,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明确对需要如实告知的项目进行询问并要求如实告知,如存在案例中的既往病史将无法承保。上述案件因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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