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串通涨价行为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杜绝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串通涨价行为,超出成本增长合理幅度的哄抬价格行为,提前高调发布涨价信息以试探市场反应的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标价或误导价格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公路、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运输行业,要杜绝随意涨价、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生活服务行业,特别是洗车、餐饮、物流等领域经营者在享有自主定价权利同时,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杜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商业零售企业及电商平台,要完善线上线下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各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及电商平台禁止发生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行业经营者,杜绝发生以下违法行为: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景区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国庆期间市场巡查,密切关注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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