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匀墙体广告 律师:“我的当事人只是重婚,你为什么判如此重的刑?”
法官:“结婚原本就是个‘错误’,而我‘最厌恶’一错再错的人。”
关于这个法律笑话,有人冷眼旁观,有人一笑置之,好事者可能耿耿于怀——有些过失也无妨——这个故事引发了笔者关于让审理者裁判问题的一些考虑。
一、让审理者裁判与电脑裁判的博弈
让审理者裁判,就可能将承受审理者以本人的好恶判案,有人说,供认这个现象可能引致裁判的公信力降落,但无论如何,我供认这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一)审理者情感与电脑判案的争论。有人说,法官应该像无情的机器才对,完整依托事实和法律来判,假如掺杂个人情感,由于案外要素招致法官构成某种倾向 性,容易形成冤假错案。这种思想深化的结果,是一度引发热议的“电脑判案”问题。持这种观念的人提议:“最能防止法官按照个人情感和心情判案的方法就是电 脑判案。打官司是打证据,何不来个电脑判案?经过机械输入得出客观判别,还防止了少数法官枉法判决。”
这种观念并不恰当。从法律的属性看,法律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是人类本人设定的。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依赖于人对社会的认知。上述想象初衷是好的, 但没有认识到“法律”这个东西以及司法的实质和精华。从案情的属性看,案件是从社会中来的,社会是千变万化的,每个案件即使性质相同,但详细案情也不一 样,并且人要运用法律到达的社会效果和重点关注点也不一样。从电脑判案的局限性看,电脑判案的前提是人们设计出裁判公式并制造出法律裁判工具,但是相似于 电脑程式在内的法律裁判工具是机械的和古板的,以至是滞后的。结论:电脑判案不可行。因而有人说,请求法官非人化、机械化,实践是对法官的神化,有人痛快 说这是对法官人格的污蔑,实践上,这也是肯定了法官的情感和心情将会影响其判别才能。
(二)让审理者裁判与司法公正的争论。在详细司法理论中,人们总是等待法官“无情”办案,有情为民。不过,支持审理者情感和性情有助于司法公正观念的人 也理直气壮。他们从中国法家的思想精华里面寻觅根据。他们说,法家以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 也不觉得远,是由于利益在前边吸收他。渔人不怕风险,逆流而飞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 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法官的个人阅历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性,法官本人都没有认识到的潜认识、预见和直觉有时以至起着决议作用。”[1]可见,法官依据本人的情感和素养判案似乎是常见的事情,而且也能够被加以改造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