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某与被告人温某是同学之间。严某想协助自己的孩子找个工作,见温某宣称“有方法”帮我解决事业编制工作中,就向温某转帐总共8万余元,请求帮忙处理烟草专卖局、税局工作。之后,因事业单位岗位迟迟没有及时解决,严某便规定温某退回8万余元。但是,温某表明货款已交给别人疏通关系,因而并不是同意退款。严某瞧见,便把温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诉请被告人温某退回委托协议款8万块,并承担有关利息损失。
对于此事,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行政主体从业民事活动,不可违反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彼此根据“找关系”方法,以期待得到本应当通过靠谱程序流程方可所取得的上岗资质,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严重影响了公平交易的公共秩序,也与中华传统美德不符合。因此,该委托协议属于合同无效,应该合同无效获得的资产应予以退还。
最后,法院判决书,上诉人严某诉讼请求被告人温某退回8万余元,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上诉人严某倡导的利息损失,因案子涉及到的说情事宜有悖公共秩序,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这当中盈利,因此,针对上诉人严某倡导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驳回申诉严某的别的诉请。
审判长提示,中国公民开展民事活动理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可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社会秩序。针对关乎个人利益的重大事情,应当立即、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千万不要相信别人,针对“周围人”“亲戚朋友”也需要心怀预防、提高警惕,坚决抵制“找关系”“潜规则”等种种社会风尚,坚持不懈根据恰当的途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事儿,合情合理完成本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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