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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一男子无电工资质施工 触电身亡被判担七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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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4日 03: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没有获得电工资质的龙某受聘为一家商场装置工程电路,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6月12日,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害人龙某对事故发作存在主要过错,依法承当70%的事故义务。
  2015年5月,龙某受表兄弟公司雇佣,为某商贸公司商场停止工程电路装置,在装置电器专用展柜时不测触电身亡。事故发作后,该商贸公司和龙某的表兄弟公 司分别赔偿了受害人父母6万元,但龙某父母依据事后下达的事故调查报告,以为该商贸公司对龙某的不测身亡有不可推脱的义务,理应承当相应的赔偿义务,遂将 其告上法庭,请求该商贸公司赔偿丧葬费、抚育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受害人龙某未获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施工操作中未配戴绝缘防护手套、铺设绝缘垫便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作存在主要过错;被告某商贸公 司作为商场的运用人,未提供具备漏电维护功用的供电设备,也未告知商场供电设备存在平安隐患,对事故的发作存在次要过错;龙某的表兄弟公司明知受害人未取 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仍雇佣其从事电工作业,对事故的发作存在次要过错,但由于被告未向法院主张请求其承当侵权义务,故视其放弃追偿的权益。
  最终,法院综合实践状况,肯定由商贸公司承当20%的赔偿义务,龙某表兄弟公司承当10%义务,其他70%事故义务由死者龙某自行承当。经过计算,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龙某8万元,其已支付的6万元应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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