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墙体广告 9月1日,《互联网
广告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行将施行,关于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
广告”,是不是意味着有必要标示“
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4日清晰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
广告”二字,别的都不能够。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则:互联网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
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
广告。付费查找
广告应当与自然查找成果显着区别。
《暂行办法》一起在罚则中清晰:关于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规则,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予以处分,即:工商部门可对
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新法施行在即,上述条款现在在业界却仍存在疑问,并导致法律界评论:标示为“
广告”,是有必要标“
广告” 二字,仍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
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假如一个网络
广告,周围标示了“AD”,是不是也要承担未标准标示的职责?由此,海外网站哪 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
广告内容周围标示上中文的“
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泄漏,
广告法的原意是使
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就这一疑问,《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专门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进行问询,而得到的清晰回复是:只能写“
广告”二字,别的都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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