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墙体广告 9月1日起,《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方法》将正式实施。 8月30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担任人对《方法》作出了深化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方法》?
答: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局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注重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 作,采取完善制度、加大投入等一系罗列措增强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不时增强救助场所根底设备、救助专业人才队伍和救助效劳才能等方面 建立,在主动救助、生活救助、
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暂时安顿以及未成年人社会维护等方面实在实行了救急难、兜底线的职能,保证了这类特殊群体的 权益。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扶贫攻坚的决胜阶段,做好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美妙
安徽”建立的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方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同时也顺应新形势对救助管理工作带来的转变,我 省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制定这样一部《方法》,既是“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一请求的详细表现,也是十多年来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理论经历的升华。 《方法》既坚持了我省救助管理制度的政策持续性,又照顾了经济社会开展的新特性,为健全完善我省的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 循。
问:《方法》对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规则了哪些救助渠道?
答: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能够经过自行求助、有关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三种渠道取得救助效劳。漂泊乞讨人员可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也能够向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辅佐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承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漂泊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 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肉体障碍患者,应当立刻送往
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及 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辅佐漂泊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问:受助人员能取得多长期限的救助效劳,如何协助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员?
答:对年满16周岁、无肉体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普通不超越10天。遇特殊情形,救助管理站可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特殊情形包括等候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的,正在承受治疗的,等候安顿的。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缘由,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顿计划,报本级政 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顿。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顿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顿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谐和
公安机 关办理寓居注销,在寓居注销地对等享用教育、
医疗卫生等公共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