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历史城区维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
第五章 传承和运用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七章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远历史文化城市(下称名都)维护管理方法,科学规范运用名都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名都的计划、维护、管理与历史人文资源开发利用,及在名都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运营、建设工程施工、休闲旅游等系列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名城的保护对象是历史城区传统布局、总体面貌、空间形态,有关的文物、历史遗迹、传统风貌建筑、名胜古迹、历史文化名村、名贵树木、生态环境和非物质遗产等。在其中,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历史文化名村、名贵树木、非物质遗产的维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前述所指传统风貌建筑,就是指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外,具有一定完工历史时间,对历史城区总体面貌特点打造具有价值意义的建(构)建筑物。
第四条 名都维护管理方法必须遵循科学布局、严格保护、合理安排、协同发展的标准,妥善处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运用的关联,维持和延续名都传统文化的真实有效、完好性。
第五条 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名都维护管理方面,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名都维护管理方面。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名都维护联合会统筹兼顾名都维护管理方面,建立和完善名都维护管理方面协调管理考核制度,科学研究名都维护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其日常事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机构担负。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作搞好名都维护管理方面。
第六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将名都维护管理方面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州政府依据名都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需求,给与经费支持。
激励人或单位以捐助、支助、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加名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写名都保护规划及其历史风貌、传统风貌区、历史遗迹等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名都保护规划以及其它重点保护规划理应严格遵守,不可擅自变更。须经更改的,按原准许程序运行。
第八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名都保护规划和本条例规定,融合名都维护具体,创建名都保护对象名册和数字化档案,成立维护标示,确立维护管控措施和责任者,推行分区分级归类维护管理方法。
第九条 每一年的12月8日为名都维护日。
自治区、镇远县市人民政府理应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的名都防范意识。
人或单位都是有维护名都的责任义务,应当对毁坏名都的各种违纪行为开展劝说、检举和控诉。
对于在名都维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表彰或是奖赏。
第二章 历史城区维护
第十条 历史城区是名城的重点保护对象,包含氵舞 阳河历史时间城区段沿岸地区生态景观、府城历史风貌、圣庙历史风貌、铁溪街传统风貌区、协同街——周街道传统风貌区、新中街——共和街传统风貌区等区域,实际范围由镇远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名都保护规划划分。
历史风貌划分成关键专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一条 历史城区的维护标准为:
(一)维护历史城区真正完备的遗址环境和与之相依存的群山形胜;
(二)维持历史城区的历史面貌、空间形态和“九山抱一城,一水份府卫”传统布局;
(三)维持和延续历史城区原先的路面布局,维护传统式小巷的原来空间形态和页面;
(四)提升氵舞 阳河历史时间城区段沿岸地区生态景观基本建设操纵,分因素保护河流本身、护岸、港口、桥梁和河道景观工程建筑;
(五)严格控制历史时间城区人口经营规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保持历史城区生命力;
(六)提升历史城区商业用地作用,改进公共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七)发展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导、慢行交通特色交通出行为辅助的低碳城市方式;
(八)按照有关技术性标准规范健全历史城区防洪排涝、消防安全、抗震等级等各项防灾减灾系统软件;
(九)提升历史城区绿化园林景观维护,改进绿化环境;
(十)维护府、圣庙古城墙,做好相关维护保养、附近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历史城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理应按照保护规划的需要对建(构)建筑物高度、规模、设计风格和颜色加以控制,维持和延续传统式布局、历史面貌、特点装饰设计、空间形态与历史因素的完整性,使用传统、仿传统技术和沿习传统式修建加工工艺,不得损害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好性,不得对视线通廊、传统式布局、小巷肌理效果和历史面貌组成毁灭性危害。
新创建、改造、改建营业性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和房屋装修、装饰材料的耐火性,务必符合标准;并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房屋装修、装饰设计,理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用难燃、难燃材料。
第十三条 历史城区里的屋面应当保持小青瓦、坡屋面、封火墙、青灰色白粉墙面貌,铝门窗维持淡褐色、木色特点。外立面理应在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前提下,采用与传统风貌相匹配的建筑材料。
在历史城区范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显示屏、广告灯箱等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需求,并和历史面貌相适应。
第十四条 历史城区内不符维护规划要求或与传统式布局、历史面貌不平衡的建(构)建筑物,理应逐渐治理、更新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传统风貌建筑的重要外界面貌、特点预制构件。因集体利益要进行建设活动,对传统风貌建筑拆建、改造或是拆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需求。
第十五条 历史城区内严禁以下个人行为:
(一)劈山、开采、采矿等毁坏传统式战略格局历史面貌活动;
(二)占有保护规划明确保存的园林绿地、湖长制水体、道路等;
(三)建造生产制造、贮存可燃性、燃烧性、放射性物质、毒害性、腐蚀物件工厂、仓库等;
(四)新创建输电线路、高架道路、高架桥、货运物流核心区;
(五)其他影响肆意破坏名都传统式格局与历史面貌活动。
第十六条 传统风貌区域内除实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严禁以下个人行为:
(一)进行大规模的新创建、改建主题活动;
(二)整片动迁设计和开发运营整片土地资源;
(三)新开设危害肆意破坏传统风貌的制造业企业。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中除实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还严禁以下个人行为:
(一)在核心维护范围内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备以外新建、改建主题活动;
(二)开展综合商业体开发设计;
(三)在公众场所放养鸡犬等畜禽养殖;
(四)占用人行道并且对商业街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八条 在历史风貌关键专利保护范围内,新创建、改建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理应征询县珍贵文物主管部门的建议。
在历史风貌关键专利保护范围内拆卸历史遗迹之外的建(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设备,应当经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会同县珍贵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创建、改建、改造建(构)建筑物高度、规模、颜色、肌理效果等,应该和关键专利保护范围的历史面貌相适应。
第二十条 严禁拆卸、损坏、占有古码头遗迹或在古码头遗址保护范围之内新修、构建违章建筑。对已经占有、建造、构建的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改正拆卸并恢复原貌。
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遗迹推行原址保护的基本原则。因集体利益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遗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转移外地维护或是拆的,应该由镇远县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会同县珍贵文物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请示准许。
对历史遗迹开展外界整修装饰设计、加上设施以及改写历史建筑结构或使用属性的,应当经镇远县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会同县珍贵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镇远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遗迹调查并发布名册,凡符合历史遗迹要求的建(构)建筑物明确提出申请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创建历史遗迹案件线索事先保护制度,事先维护期间不得损坏或者拆卸该建(构)建筑物。事先专利保护期限为12六个月,从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责任的部门或者县珍贵文物主管机构传出事先维护通知之日起测算。
第二十三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分历史建筑保护范畴,对历史文化商业街以外历史遗迹还应该划分必须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之内不可新创建建(构)建筑物。是因为维护必须基本建设附属工程的,应当经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会与珍贵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创建、改建、改造建(构)建筑物,及其建造路面、地下建筑以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理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可毁坏历史遗迹的生活环境面貌。新创建、改建、改建的建(构)建筑物,必须在相对高度、规模、建筑立面、原材料、颜色等方面与历史遗迹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历史遗迹改造、改建和加上设备,应该和历史遗迹传统方式、颜色、材质等相适应。
历史风貌关键维护范围之内历史遗迹,理应保持原有的相对高度、规模、外型品牌形象及颜色。
第二十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人,按下列顺序依次明确:
(一)有所有权人的,使用权人为因素维护责任者,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所有权人或是所有权人不清的,具体管理员、应用人为因素维护责任者;
(三)无所有权人与实际管理员、应用人,所在城市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为了保护责任者。
历史遗迹租赁、外借的,理应签订合同书,确立历史遗迹的用处和保护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者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依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定以及作用,规范使用历史遗迹;
(二)维持历史遗迹原先的相对高度、规模、外型形象颜色;
(三)维护历史遗迹传统布局、历史面貌、特点装饰历史时间环境因素的完整性;
(四)提升历史时间建筑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防火安全、防盗系统、防自然损耗的设施,确保历史时间建筑施工安全;
(五)提升历史时间建筑设施整修,发觉历史遗迹有损坏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清除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六)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迹有损坏风险,其维护责任者不具有维护保养整修实力的,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需资金、技术性等支持或是采取有力措施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下危害历史遗迹的举动:
(一)发掘、影响或是私自占有、转移、拆卸历史遗迹;
(二)在历史遗迹内生产制造、贮存、运营、应用可燃性、燃烧性、放射性物质、毒害性、腐蚀等东西;
(三)在历史遗迹上刻画、涂污;
(四)在历史遗迹上私自设定户外广告牌;
(五)私自设定、挪动、修改或是损坏历史建筑保护标示;
(六)别的毁坏历史遗迹传统风貌和建筑施工安全的举动。
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十九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历史城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基本建设高品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生态建设有效融合。
第三十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名都维护范围之内河流水体、海岸线的建设和管理,依规合理布置生态绿化、自然景观、休闲娱乐游乐设备等基础设施,健全污水收集和预处理系统,结构加固日常保养河提,清淤疏浚,维持河堤清理。
在名都维护范围内水上旅游、水上游乐等系列活动,必须符合河堤海域保护规划,不可环境污染河堤水质。
第三十一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名都维护范围之内固体废物、空气和噪声等环保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历史城区内饮食业经营者应当设定隔渣池设备或者其它油渍废水处理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搜集、处理油渍污水。
第三十三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理应按照维护规划要求,在历史城区外场划定自然环境融洽区并立即对外公布。
第三十四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环境融洽区范围之内环境美化、公路边坡维护、景色树木保护与水体净化,提升植绿护绿、封山育林工作中,挂牌上市维护名贵树木树木。
第三十五条 在环境融洽区范围之内,不准以下个人行为:
(一)劈山、开采、开采、采土、烧制、葬坟;
(二)占有和损坏园林绿地、河流水系;
(三)违反规定开设垃圾站、弃土场;
(四)基本建设破坏环境和破坏生态工程项目;
(五)建造生产制造、贮存可燃性、燃烧性、放射性物质、毒害性、腐蚀物件工厂、库房;
(六)其他影响和破坏环境的举动。
第三十六条 在环境融洽区域内已建成工厂、垃圾站,及其破坏环境和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建设工程,理应限期治理或是转移;逾期未整治或是迁移的,理应依法拆除。
第五章 传承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理应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名都历史文化,提升名都文化艺术、休闲娱乐及旅游作用,根据人居环境改善、作用业态调整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名都文旅产业发展。
在遵循保护规划前提下,支持鼓励对名都各种保护对象的合理安排、有序开放,不得毁坏本地自然风光、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八条 镇远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缓解、折迁、微改造等形式,提升历史城区公共开放空间,补充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薄弱点,提升人居环境。
历史城区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搬迁、产业调整折迁新土地、房子,应该优先选择用以发展文化度假旅游、文化教育、医疗产业和有关基础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历史城区里的传统风貌建筑、历史遗迹,在满足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能够进行内部作用改进和升级,以提升定居、适用范围,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激励运用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遗迹依规从事名都维护相一致的经营活动,展现名都住户传统式生活理念和民俗风情。
第四十条 激励、适用人或单位合理安排非物质遗产,开发具有地方文化、民族风格和市场前景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等系列活动。
第四十一条 正确引导、激励、支持在名都范围之内依规从业以下主题活动:
(一)创建影视广告制作、文学创作、民俗文化传学等产业基地,发展特色文创产业;
(二)进行龙舟比赛、镇远元宵节龙灯会、镇远广大苗族地区踩鼓励、镇远报京“三月三”、镇远土家族“八月八”等传统文化文化活动;
(三)设立历史博物馆、展览馆、史料馆及其工艺品、民俗藏品交易展现展览馆等;
(四)服务特色民宿客栈、民宿客栈、铺面;
(五)开发设计运营镇远特色美食和传统餐饮;
(六)弘扬、展现报京侗族刺绣图案、镇远木雕工艺品等传统手工技艺,制做、市场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手工工艺品、纪念品等;
(七)发掘、弘扬名都历史传说、人文故事、民间风俗等非物质遗产;
(八)运用名都网络资源弘扬传统文化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区、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或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机构或者没有依照法定条件制定出台、审批、改动、发布保护规划的;
(二)没有按照法定条件执行审核责任的;
(三)未按规定对历史风貌、历史遗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巡视维护,或是不履行对历史遗迹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性监管责任的;
(四)不履行或者没有依照要求履行其他一些岗位职责,造成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受到严重影响,或是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历史、造型艺术、文化艺术等价值遭受毁灭性影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限恢复正常或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逾期未恢复正常或者是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可以指定有实力的企业委托恢复正常或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造成严重后果,对企业并处罚款50多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并处罚款5多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设定、挪动、修改或是损坏历史风貌、传统风貌区、历史遗迹标示牌的,由镇远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整体规划岗位职责的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惩处1多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惩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名都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面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造成损害,损害国家利益或是公众利益的举动,有关机关和管理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许多个人行为,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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