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墙体广告 瑞昌市某
公司向我市某投资
公司告贷35万元,潘某为
瑞昌市某
公司的告贷供给担保,告贷到期后
瑞昌市某
公司未能偿还告贷,潘某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 款35万元,潘某向
瑞昌市某
公司屡次追偿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瑞昌市某
公司付出代为偿还的告贷35万元。近来,
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瑞昌市某
公司在判定收效后期限偿还潘某35万元,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0日,
瑞昌市某
公司向我市某投资
公司告贷35万元,借期三个月,由潘某为告贷做法供给担保。告贷到期后,
瑞昌市某
公司未能按约好偿还告贷,2013年8月11日潘某实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了35万元告贷,我市某投资
公司为潘某出具了收条。
瑞昌市某
公司在2013年5月10日向潘某供给反担保,将该
公司租借的作为工作场合运用的房子典当给潘某,租借该房子为
瑞昌市某政府机关单位一切,
瑞昌市某
公司典当其房子租借权的做法未获得
瑞昌市该政府机关单位的赞同。
法院以为,潘某与
瑞昌市某
公司签定的典当合同无效,对潘某请求将典当房子的租借权归潘某一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
■法理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某
公司将租借的房子典当给潘某的做法是否有用。根据法律规定,
瑞昌市某
公司作为房子承租人,能够占有、运用租借房子,但并没有处置该租 赁房子的权力,若要处置该租借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有必要得到一切权人的赞同。本案中
瑞昌市某
公司与潘某签定的反担保典当合同并没有得到一切权人
瑞昌市某政 府机关单位的赞同,故潘某与
瑞昌市某
公司签定的典当合同无效,对潘某请求将典当房子的租借权归潘某一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