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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与13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 涉强奸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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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5日 09: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为庆贺与13岁的女友欢欢恋爱百天,18岁青年王某与欢欢到宾馆开房并发作性关系,后被欢欢母亲发现。因以为女儿是被诱骗,欢欢父母请求追查王某的刑事义务,王某则以为两人是自愿的。昨天,记者得悉,密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18岁的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13岁的初一女学生欢欢经过微信聊天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并屡次发作性关系。
今年4月10日,两人恋爱100天。当日晚上,王某叫来共同好友一同庆贺。庆贺后,两人到宾馆 开房发作性关系。此时,欢欢的母亲找不到女儿,且女儿的手机不断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的欢欢母亲叫来亲戚朋友一同寻觅。经多方刺探,欢欢母亲在某宾馆房间内 找到与一生疏男子同住的女儿。看到眼前的一幕,欢欢母亲大怒。随后,民警赶来后将王某带走调查。
欢欢的父母以为,女儿年岁幼小,没有区分是非才能,和王某发作性关系完整是被王某诱骗,请求追查王某的刑事义务。
该案检查中,王某对与欢欢发作性关系的事实招认不讳,但其以为与欢欢是恋爱关系,发作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是立功行为。此外,欢欢也找到公安机关标明,她与王某是自愿发作性关系,请求撤回对王某的控诉。案发后,王某家眷曾经赔偿了
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眷的体谅。
据理解,我国法律规则,不管被害人能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作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法 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欢欢是幼女仍屡次与其发作性关系,进犯幼女人身权益,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坦白交代立功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体谅,故依法对其从轻处分。综上,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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