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
墙体广告 近来,经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仁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6年5月29日,刘某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二段一居民楼,从楼顶进入肖某出租屋,盗走其一部vivo
手机以及一个装有银行卡、身 份证和170余元现金等物品的挎包。刘某在检查肖某
手机时,发现其
手机与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绑定,所以刘某便经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将肖某银行卡内 2490元存款转入自个的银行卡账户。
案发一天后,仁寿警方经过转账记载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判定,被盗vivo
手机价值1830元,被盗资产价值合计4490元,刘某对自个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