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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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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 10: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巫溪墙体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的规定,现将我县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缴纳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凡安排了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自行到县残联或残联平台(https://abllwrz.cqcjrjy.org.cn:8443/wbxt/#/login)认证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上传的资料有:①上年度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证照片及基本信息页);②伤残军人需持军残证原件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验审;③残疾职工社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④残疾职工;⑤工资发放表(申报期内第一个月及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审核期限,审核平台将关闭。

三、缴费期限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缴费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每年度的7月1日至7月31日;首次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认定后再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计算办法

1.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3.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4.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六、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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