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原告王某某驾驶车辆停放在某广场地下车库,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前端部分被剐蹭,随后立即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该地下车库监控损坏,无法查明肇事车辆,王某某与负责该地下车库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其赔偿损失,但几经交涉未得到解决。王某某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赔偿其损失1807元。
弋江区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考虑案情简单,涉案金额较小,遂安排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向物业公司与王某某释法明理,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物业公司赔付王某某1000元并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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