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墙体广告 夫妻协议离婚,约好婚姻时期债款的清偿职责,一方替另一方承当还款职责后可以追偿。近来,金溪县法院审结了一同夫妻离婚挂号后债款纠纷,判定由被告陈某(男)在本判定收效后七日给付原告单某清偿夫妻一起债款款30000元。
原、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两边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好:“两边有一起债款3万元,由陈某担任归还,一起财产也归陈 某一切”。但离婚后,被告陈某拒不实行约好的清偿债款的责任,债款人仍向原告单某建议债款,原告只好为被告清偿了债款30000元。单某屡次要求陈某还 钱,但陈某置之脑后,故单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应一起归还,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达成的债款清偿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债款人虽有权对夫妻一起债款向婚 姻当事人两边建议权力,但一方婚姻当事人承当职责后,可凭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现原告已在离婚后清偿了约好由被告清偿的债款30000元,在原告清偿了 约好由被告归还的债款后,被告理应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供认并及时向原告实行自个的清偿债款的责任,而被告拒不供认和实行自个的责任,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