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合同商定的质保期届满,工程承揽方起诉请求发包方给付质保金,而发包方辩论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诉请求承揽方实行保修义务。不久前,怀宁县法院经过一同承揽合同纠葛案件的审理,就承揽工程延期托付对合同商定质保期的影响给出了说法。
2012年4月,金豪
公司作为甲方(承揽方)与乙方(发包方)粤明
公司签署亮
化工程合同,商定:工程总造价96万元,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 造价的80%,余款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工期为合同签署后7日内进场施工,工期40天,如遇特殊状况,工期可作恰当调整;质保(保修)期为 两年,从2013年1月1日起算。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三份增加工程现场签证确认单,三项增加工程价款计87742元;三份确认单记载施工期限均为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20日。
2013年4月,粤明
公司制造《完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及所附《工程完工验收材料》上均无金豪
公司签章,粤明
公司亦未提供其已将该完工验收材料提交给金豪
公司的证据。金豪
公司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自2013年5月实践运用了该亮
化工程。
金豪
公司运用亮
化工程后,粤明
公司应金豪
公司请求,屡次派员对亮
化工程停止维修,最后一次维修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25日,粤明
公司起诉请求金豪
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质保金。金豪
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粤明
公司对工程损坏局部停止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中,依据金豪
公司的申请拜托相关审定部门对亮
化工程损坏状况及修复费用停止了审定。因粤明
公司的全权代理律师坚持表示不可能、不同意修复,双方缺乏调解根底。
怀宁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质保期和保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同时商定了工期和质保(保修)期,在合同工期延长后,如仍按原合同商定计算质保期会导 致工程尚未托付运用即已开端计算质保期,这显然不契合合同商定质保期的目的。故合同工期延长后,质保期亦应相应顺延,在本案亮
化工程未停止验收的状况下, 应从金豪
公司实践运用亮
化工程即2013年5月开端计算两年质保(保修)期,故金豪
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粤明
公司承当修复义务未过质保期。鉴于粤明
公司明白表 示不可能、不同意修复,金豪
公司主张其赔偿修复费用损失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金豪
公司给付粤明
公司抵付修复费用损失后的下欠工程款及质保金。
判决后,双方都上诉,8月22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粤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承当修复义务,双方最终达成了将质保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