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墙体广告 离首次改名仅仅曩昔40多天,一男人再次向公安机关请求更改姓名被回绝。该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求撤销公安机关的相关决议。近来,长宁区法院作出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7岁的郝仁原名“郝”,经公安机关同意,本年1月29日更名为“郝仁”。然而,本年3月12日,郝仁再次请求,需求将姓名改回“郝”。
本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决议,对郝仁再度更名的请求不予同意。公安机关以为,郝仁的首次改名,因姓名中有冷僻字“”,因而予以同意。而第2次更名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因而不予同意。郝仁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议的复议定论。
长宁区法院以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并非不受任何约束。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批阅决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清楚,法律程序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