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墙体广告 本年38岁的刘某,2013年4月3日起担任某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图书发行中心主任。他使用职务便当,在收购图书过程中向别人讨取图书回扣款合计44900元。法院一审,以刘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13年6月6日,刘某使用从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收购图书的便当,向该公司总经理朱某某讨取购书回扣30500元,悉数用于自己消费;2013年7月 中旬,刘某使用从某有限公司收购图书的职务便当,向该公司业务主管王某某索要购书回扣14400元,悉数用于自己消费。
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以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自己一切,其行动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扣押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的非法所得449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