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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市民3万多赔偿款19年没要回 过世已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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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5日 10: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19年前,宿州人吴某的150台电视被当地质监部门以“冒充伪劣”的名义查处,但没过多久,质监部门便将这批 电视给了另一位销售商卖掉。吴某申述后,当地政府下达了行政处置决议书称此行为越权,撤销了质监部门的处分决议书,并请求其出借吴某货款37500元。然 而,19年过去了,连吴某都已在三年前过世,其家人仍然没拿到这笔钱。
市民
政府请求质监部门赔偿损失
吴某的女儿吴女士通知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1997年8月2日,父亲从江苏吴县供销社购进的150台黑白电视还没卸货,就忽然被当时的宿县地域行 署技术监视局(现宿州市质量技术监视局)的工作人员整车查扣没收了,理由是“销售无平安认证、冒充伪劣商品”。8月18日,该局发布了处分决议书,随后, 该批电视被送到当地另一家店里低价出卖了。
“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在我家店里‘非法’的‘冒充伪劣’产品,一转手到了另一家店里就能‘合法销售’呢?”吴女士说,“我们就此事向当时的宿县地域行政公署申述,政府下达文件断定他们的行为越权,让他们赔偿我们37500元货款。”
讨了快二十年还是没要到钱
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赔偿,可吴女士说,19年过去了,这笔钱还是没拿到。“三年前父亲逝世,逝世前还咽不下这口吻,让我接着讨说法。我讨了三年的说 法,今年4月6日,宿州市质监局局长也容许赔钱给我们,还下发了回答函,但是一转头又不认了!”吴女士不明白,这笔赔偿款还要拖多久?
在吴女士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了1998年宿县地域行政公署下发的行政处置决议书、1999年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发给市质监局的回复函等资料。 其中,在一份今年4月宿州市质监局发给市法制办的回答函中,该局称“我局愿意赔付上述决议中的本金37500元,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亦可赔付一定的利 息”,并表示当年省质监局和当地政府的意见不分歧,当时的质监部门有理由回绝实行当地政府意见,但是如今查阅当时的有效法规后,还是支持原宿县地域行政公 署的意见。
部门
质监局:依法执法不该赔偿
但是,宿州市质监局罗副局长在承受记者采访时,却又表示如今质监局不该向吴某一家赔偿。“这件事都过去19年了,我们这届指导大多才上任几年。今年 4月6日市指导接访的时分,我局指导对这件事情也并不理解。但是如今调查过后,我们以为我局是依法执法,无法对吴某一家停止赔偿。”
罗副局长说,首先当时该局跟电视机厂家联络过,确认这批电视机的确有冒牌行为,属于冒充伪劣产品,才加以查处。至于查处后很快转卖,是根据1991 年发布的省政府有关文件,关于“以假充真”等状况的商品,“该批商品经检验确有运用价值的,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降价处置”。
至于后来为什么没执行政府的行政决议,是由于当时安徽省质监局给他们的回复函中以为当地质监部门的做法并未越权,因而他们执行了省质监局的意见。宿 州市质监局一位戴科长称,这种状况应该由申述人向省政府申请判决,或者宿州市政府和省质监局结合向省政府申请判决,才好得出最后的无争议决议。“假如省政 府也做出要赔偿的决议,我们自然立刻执行。”
法制办:正在沟通暂无结果
省质监局12365投诉告发热线工作人员通知记者,1999年之后我省的行政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宿州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的垂直指导;但此前当地质监部门是由当地政府直接收理的。
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俞友贞查阅了有关材料后通知记者,首先,当时当地政府的行政决议是有效的,当地质监部门没有理由不执行。“至于省质监局 的意见,当时我省的行政机关还没有实行‘垂直管理’,省质监局对当地质监部门只是业务指导的关系,他们出具的也只是一份回复意见而不是正轨的行政处置书, 因而当地质监部门‘政令打架无所适从’的说法不能成立。”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宿州市法制办张副主任时,对方表示他近日也就此事跟市质监局沟经过,催促对方尽快处理此事,但是还没有明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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